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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材料
作者:郑州证件制作  更新:2024-2-23 12:2:48

  章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某收集科技公司,岗亭为软件开辟工程师郑州证书制作,两边签定刻日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的劳动合同,章某于2022年4月28日因个分缘由向某收集科技公司提出去职。章某去职后,某收集科技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章某取公司签定的办事期和谈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笃信用准绳,……。”因多次要求某收集科技公司从头出具去职证明未果,《中华人平易近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元该当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正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打点档案和社会安全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当写明劳动合同刻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做岗亭、正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从上述可知,用人单元取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某收集科技公司出具的去职证明中除写明事项外,既不符律,还可能会对章某再就业发生晦气影响,去职证明即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取用人单元劳动关系竣事时,用人单元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劳动者工做履历的书面证明材料,便利劳动者再就业或享受社会保障。实践中,部门用人单元向劳动者出具去职证明所载明的内容超出律例的记录事项,例如解除劳动关系的缘由、两边存正在劳动争议等,有时还会含有晦气于劳动者的客不雅性评价,例如对劳动者的能力、等做评价性描述。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元的后合同,并非行利用工办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用人单元应依法依规出具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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